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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長于合同期,合同期順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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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已點擊:23650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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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唐某被某新能源開發(fā)公司錄用,同時與該公司簽訂了2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6年5月,該公司決定派唐某出國培訓,在出國前,該公司與唐某簽訂了培訓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培訓期為1年,培訓期滿,唐某須回用人單位繼續(xù)工作五年,直至2012年5月服務期屆滿;協(xié)議還約定,如唐某違約,應向用人單位支付50萬元的違約金。2007年5月培訓結束,唐某按約定回國工作;7月31日,唐某提出自己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xù)簽。該公司表示,雖然公司與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jīng)到期屆滿,且在簽訂培訓協(xié)議有關服務期協(xié)議前未做相應的變更,但是培訓協(xié)議中約定的服務期至2012年才屆滿,要求唐某賠償出國培訓的全部費用,支付50萬元違約金。唐某以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xù)訂為由拒絕賠付。最終該公司拒絕為唐某辦理離職手續(xù),唐某申請了仲裁。
仲裁結果
由于本案發(fā)生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過渡時期,案情較為復雜,該新能源開發(fā)公司與唐某各有說辭,并不斷提交新的證據(jù)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尚未做出裁決,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專家點評
焦點一:什么是服務期?
服務期,是指勞動者接受了用人單位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用人單位提取一定的經(jīng)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yè)專項培訓,也是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特殊待遇,根據(jù)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的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培訓協(xié)議中提到的服務期指的就是協(xié)議約定的勞動者為單位工作的最短年限。
對于勞動者的服務期年限,《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做出具體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xié)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最好采取書面形式,便于發(fā)生糾紛時取證。
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付了培訓成本,使勞動者從中獲益學到了本事。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培訓后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高質量的勞動,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時離職,就會使用人單位的期待落空。因此,服務期是用來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不能隨意違反服務期的約定。
焦點二:雙方約定的服務期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應如何處理?
實踐中,服務期較之勞動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點:
(1)服務期是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承諾,而勞動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勞動者享受用人單位的特殊待遇為條件;
。2)服務期與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在時間長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長于后者;
。3)服務期的法律性質在國家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而勞動合同一般期限是勞動關系的存續(xù)期限;
。4)服務期與勞動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對應,對勞動者有一定的約束力,而勞動合同一般期限的規(guī)定則對勞動者幾乎沒有約束力。
應當注意的是,當勞動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務期所覆蓋時,對勞動者也就具有了約束力,這可稱之為勞動合同特殊期限。
本案中,唐某與該能源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2007年7月31日到期終止,而雙方簽訂的服務期期限將至2012 年5月屆滿,根據(jù)以上所述,筆者認為,這是關于服務期的法律性質問題,可以有兩種選擇:
第一,賦予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同樣屬性,當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時,可視為是原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在延長期間雙方可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義務,也可以約定變更原勞動合同義務。
第二,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服務期尚未屆滿時,勞動者有義務在剩余服務期內與用人單位續(xù)訂勞動合同,而新勞動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原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續(xù)訂勞動合同時,如果雙方不能協(xié)商一致,新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xié)議前,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屆滿時間是否與服務期屆滿時間相一致。如二者屆滿時間不一致,用人單位應當先變更勞動合同的期限和相關義務約定,使變更后的勞動合同與服務期協(xié)議的約定相一致,從而使得專項培訓協(xié)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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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Meg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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