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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報酬要補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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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報酬要補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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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3685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案情:
1998年9月1日王某與中煤五公司某處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即2000年9月30日合同到期,王某隨后被安排在掘進崗位工作。1999年12月9日王某的哥哥出工傷,單位便安排王某專門負責其哥哥的護理工作,每月發(fā)給工資678元,一直持續(xù)到2001年4月。2001年5月,單位以王某的勞動合同已到期為由,在未書面通知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停發(fā)了王某的工資,但每月支付王某的哥哥護理費350元,王某前去詢問,單位稱他的工資已經和他哥哥的工資做在一起了,王某便將這350元護理費當作了單位給自己發(fā)的工資,然后繼續(xù)負責哥哥的護理工作。
2003年10月30日,王某以單位應該每月為其發(fā)678元工資為由向徐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單位支付其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賠償金,徐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九里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此案,2003年12月18日九里區(qū)仲裁委以王某的申請無證據證實為由,駁回了王某的仲裁申請。王某不服,遂于2003年12月29日將原單位中煤五公司某處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書,責令被告補發(fā)拖欠的工資9600元,支付經濟賠償金2400元。
審判: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于2000年9月30日到期,由于工作疏忽合同到期后又給原告多發(fā)了幾個月工資,勞資科發(fā)現后口頭通知了原告,并于2001年5月停發(fā)了原告的工資,單位發(fā)給王某哥哥的350元是其護理費,不是王某的工資。另外,被告認為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故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徐州市九里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某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xù)按被告的要求從事護理工作,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給原告勞動報酬,且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因此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判決被告中煤五公司某處一次性補發(fā)原告王某勞動報酬9600元,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中原被告爭議主要有兩點:一是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在與被告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安排去護理其哥哥,勞動合同期滿后,原告仍按被告的安排從事護理工作,而被告也繼續(xù)為原告發(fā)工資,因此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口頭通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并停發(fā)其工資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判決被告按約定補發(fā)原告工資是正確的。二是原告的主張是否超過訴訟時效。2001年5月被告停發(fā)原告的工資,但沒有書面通知原告,使原告誤認為自己的工資與哥哥的工資做到了一起,符合一般常理,直到2003年12月18日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原告才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原告于2003年12月29日起訴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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