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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法辭退職員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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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已點擊:23647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wǎng)/洪雅人才網(wǎng)/彭山人才網(wǎng)/仁壽人才網(wǎng)/青神人才網(wǎng)/丹棱人才網(wǎng)/四川人才網(wǎng)/樂山人才網(wǎng)/眉山勞動力市場 曾在北京某科技公司擔任辦公室主任的李女士因在一次政府招標工作中,被公司認定出現(xiàn)重大失誤而被除名,并扣發(fā)了工資和獎金,由此發(fā)生勞動爭議并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解除李女士與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勞動關系;這家公司撤銷關于李女士工作失誤的處理決定,并支付李女士工資1219元及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361元。
李女士于1996年9月份到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于2002年底任辦公室主任職務。2003年2月份李女士與公司簽訂了用工協(xié)議書。其中約定這家公司每月31日前發(fā)放當月工資,未約定工資數(shù)額;用工協(xié)議第十六條約定,李女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雙方還約定,公司克扣或者無故拖欠李女士工資的,除全額支付李女士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003年4月份,李女士所在的這家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區(qū)政府采購中心招標邀請函,投標截止時間為2003年4月9日上午9:30,后這家公司決定放棄此次競標。由于李女士作為辦公室主任未依其職責將公司不參加此次招標的決定告知主辦單位會務組,導致此次招標工作廢標和留標,給李女士所在公司造成了一定損失。同年4月11日,雙方簽訂工作崗位責任制,明確由李女士負責招標工作。2003年7月,李女士所在公司再次收到西城區(qū)政府投標邀請,并參加了該項目投標,但在2003年8月20日競標落選,李女士所在公司認為落選原因系李女士在同年4月份的招標中,事先未將其所在公司不參加投標活動的情況告知主辦單位,給公司造成了極壞的影響,遂于2003年9月9日,以李女士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和一系列不良后果為由,做出了對李女士工作失誤的處理決定,對李女士予以除名并停發(fā)其全部工資獎金。同年9月,這家公司又以李女士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李女士申請仲裁,經北京市宣武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要求李女士所在公司撤銷對李女士工作失誤的處理決定,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李女士2003年8月1日至9月9日工資786元及25%經濟補償金196.5元。同時退還李女士的培訓費1240元;李女士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xù)后,由其所在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56元。對此裁決,李女士和其所在公司均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后,李女士仍不服,又向一中院提起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與其所在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應屬有效合同。在該合同履行中,李女士所在公司以李女士工作嚴重失職,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為由,對李女士作出除名決定,但根據(jù)《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的規(guī)定,除名決定只適用于對曠工職工達到一定條件方可適用,李女士所在公司對李女士作出的除名決定,與該條例規(guī)定不一致,屬適用法律有誤,故該除名決定理應撤銷,李女士所在公司應恢復與李女士的勞動關系。鑒于現(xiàn)雙方對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可視為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李女士所在公司應依照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給付李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編輯:劉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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